设置字体大小:【大 中 小】 【打印】 【页面调色板 】 发布时间:2014-03-10
1.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林业的法律、法规、政策,研究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政策、发展战略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,并组织实施。
2.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。组织指导各类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工作,组织指导林木种苗、林木花卉发展与培育工作,组织、指导以植树造林、封山育林、低产林改造和以退耕还林、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;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;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及义务植树、绿化费征缴、管理使用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石漠化防治工作。
3.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。组织、监督全县林业资源保护管理;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;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计划,并监督执行;监督林木的凭证采伐与运输;指导林地、林权管理,组织实施林权登记、发证工作,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,并对林地征用、占用进行初审和审批工作;监督林地开发利用工作。
4.组织、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;组织、指导和监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、检疫工作;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。
5.承担推进林业改革,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责任。指导国有林场(苗圃)、集体林场、森林公园及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。
6.制定全县林业产业发展政策,合理调整林业产业发展布局,促进林业产业协调发展;按照国家和省、市、县有关规定,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;指导山区综合开发;负责油茶等经济树种的开发利用工作。
7.指导、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,组织、协调、指导全县专业森林扑火队伍开展防火、扑火工作,指导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业务工作。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责任,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,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,指导全县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。
8.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、金融、价格、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;组织、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;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;按规定的权限,审批、核准、申报县级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重点林业建设项目;负责管理林业国有资产;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。
9.组织开展林业普法宣传教育;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、教育、外事宣传工作;指导全县基层林业队伍建设。
10.组织做好本系统的人事、编制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工作。
11.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。